隨著互聯網信息時代的來臨,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政府機構選擇在微信上開展辦公工作,殊不知微信辦公其實存在很大的泄密隱患。今天通過披露使用微信辦公導致泄密的典型案例,希望引起大家對于微信泄密的高度警惕和重視。
嚴防微信聊天泄密
1、緊急傳達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該市29個鄉鎮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后,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便將文件拍照發送到鄉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后,立即轉發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該件被數次轉發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
本案暴露出的典型問題是相關公務較為緊急,需要立即通知、部署或處理,當事人為迅速辦理有關事項,不顧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利用微信群發送涉密文件,導致泄密。
保密部門組織查辦的微信辦公導致的泄密案件往往存在著某種“客觀因素”:待辦公務緊急,其他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等。
2、匯報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向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匯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1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內容進行拍照,并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
本案基本情節是有涉密事項需要向單位領導請示、匯報,但有關領導不在單位,當事人擅自使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上級。點對點發送涉密文件資料的擴散范圍要小于群發方式,但在違規性質上沒有根本區別。
3、領導交辦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縣司法局從機要局領取4份涉密電報后,交給跟班學習的劉某。因當時為“十一”長假期間,劉某便將4份文件報頭拍照后發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請示局長何某如何處理,何某在群里說電報內容不是很清楚,讓劉某把文件內容發到群里告知大家。隨后劉某將文件內容全文拍照后上傳至群中。
本案是屬于領導干部要求、安排或指令當事人違規利用微信發送涉密信息的情形,反映出個別領導干部保密意識不強、保密常識匱乏。部分案件中,單位負責人明確指示下級把涉密文件發到工作微信群,安排相關工作并提出具體要求,全然不顧國家秘密的安全,給單位的保密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4、多種行為并存泄密
2017年7月,某市市委某部門工作人員宗某通過機要局將密碼電報發往12個建制縣(區),通過非密傳真將密碼電報發給4個非建制區。某區值班室工作人員楊某接到傳真后,向區黨工委委員徐某電話匯報密碼電報的有關情況,徐某要求其通知該區綜治辦主任路某和社會事業局局長張某。楊某電話通知了張某,并按其要求用手機將密碼電報拍成圖片,以彩信的形式分別發給了張某、徐某和該區副主任趙某。張某將收到的彩信圖片以微信的形式發給社會事業局民政工作負責人陶某,并要求陶某“把通知發到民政微信群,并提出相關要求”。陶某遂將微信圖片發至工作微信群,其中群成員某鄉民政所所長張某又將微信圖片轉發到其他微信群,多次轉發后被境外社交網站刊登。
本案涉及多種保密違規行為。宗某使用非密傳真發送密碼電報,楊某將密碼電報拍成圖片并使用彩信發送,張某使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涉密圖片,陶某、張某在微信群中發送涉密圖片的情節,無一不構成違規。實際案件中,各種違規行為往往相互交織、互為作用,致使涉密信息一再擴散,微信僅構成其中一環或一種媒介,這也是信息化時代泄密渠道多元化的必然結果。
從技術角度看,使用微信辦公與使用其他即時通訊軟件辦公沒有本質區別。無論微信也好,QQ也罷,只是提供功能與應用,它們本身無法對涉密信息作出有效識別和區分。但如果直接禁止掉微信或QQ會造成工作上的不便,廈門一通靈的安全審計系統能夠防止員工有意或者無意通過即時通訊軟件泄密,為廣大企業和政府機構構建新一代的防水墻,讓員工在正常使用即時通訊軟件的同時,企業的機密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解決方案實例:
1、某集團公司
2019年7月,公司內部發生員工用微信泄露了公司的財務賬單的事故。公司意識到即時通訊軟件使用的危險性,但又不能把即時通訊軟件禁用掉,有很多對外的業務都是通過微信和QQ來進行的。經過一段時間的篩選,選用了一通靈的安全審計系統。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預警功能發現并阻止了員工使用即時通訊軟件泄密事故數次。
2、某美容機構
2020年7月某美容機構開始使用安全審計系統,公司所有業務都是由客服通過微信和客戶溝通,業務經理通過安全審計系統的預警功能,發現員工多次對客戶有不禮貌的言詞,嚴重影響到公司的聲譽。由于及時的發現,通過對員工的批評和再培訓,有效的防止了因為員工個人問題對公司造成損失。業務經理還利用審計功能,有效防止員工飛單,故意不接單的事情發生。
還有很多企業正在免費試用中,成功的解決了企業的痛點。目前安全審計系統提供一個月的試用期,歡迎有需要的企業或政府機構前來試用。